笔者作为一名篮球爱好者,闲暇之余经常去野球场打打球。近日,在球场上看到一球友在进攻过程中因防守球员防守动作过大导致下落过程中严重摔伤。那么问题来了,受伤球友是否有权要求防守球员损害赔偿?笔者尝试结合以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一

案情: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余香梅、郭天焱及另外两人在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体育馆进行羽毛球双打,余香梅、郭天焱分站两边。在打球过程中,余香梅打球过网后球击打到郭天焱左眼,郭天焱于当日到宝丰社区医疗中心门诊就诊。后于同年6月1医院就诊,并于第二医院,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77元。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郭天焱在与余香梅打羽毛球的过程中,虽被余香梅所击羽毛球打伤左眼,但余香梅并无故意及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余香梅、郭天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且在体育竞技项目中余香梅、郭天焱均应有预知一定风险的能力及采取一定措施规避一定风险的能力,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酌定余香梅补偿元给郭天焱。

案号()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号

案例二

案情:年3月23日晚,庞浩与其朋友在静海区蓝爵篮球馆打篮球,后张浩加入篮球比赛,与庞浩分属不同队伍。张浩在起跳投篮时,庞浩前来防御,双方发生身体接触,致张浩受伤。张浩于年3月24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右膝内侧胫骨平台后缘裂纹骨折;2、右膝股骨外侧踝、外侧胫骨平台后缘骨挫伤;3、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后角损伤、撕裂Ⅱ级;4、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Ⅱ级;5、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Ⅲ度、外侧副韧带损伤Ⅱ度、内侧副韧带损伤Ⅰ-Ⅱ度;6、右膝关节创伤性滑膜炎伴关节囊积液,共花费医疗费.4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5元、个人账户支付.21元、个人支付元。张浩于年3月29医院诊治,经诊断为:MR前叉韧带Ⅳ撕裂、外侧半月板Ⅲ撕裂、外踝撞击伤、内侧韧带Ⅰ损伤,花费诊察费50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6.5元、个人账户支付13.5元、个人支付20元。张浩于年3月30日至年4月7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关节镜下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外侧半月板成形术,术前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术后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撕裂,共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2元,全部为自费。张浩于年4月10日至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5.5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7.25元、个人账户支付5.75元、个人支付12.5元。张浩于年4月13医院进行换药、拆线,花费医疗费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66元、个人账户支付54元。以上张浩共花费医疗费.4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元、个人账户支付.46元、个人支付.02元。张浩于年5月26日购买康复器材及膝关节固定支具共花费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高的人身损伤风险。按照通常的知识,激烈的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发生受伤事故在所难免。开展体育运动的宗旨是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的体质,培养团结拼搏的精神。其意义不单纯是为了参与体育运动的个别人,更是为了国家和全民族的整体利益,使整个民族的人民体质更强壮,身体更健康,国家和民族更有生命力。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即属此类,其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他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本案中,张浩、庞浩双方系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运动,对该运动可能产生受伤等人身损害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双方作为参与者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事故仍参与其中,在无证据证明庞浩对张浩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的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对张浩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因此张浩的合理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考虑到本案发生的事实过程及张浩治疗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庞浩应分担张浩合理损失的30%,张浩应自担损失的70%。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知晓其参与的篮球运动具有较高的人身损害风险。双方自愿参与篮球运动,应对风险具有一定预先评估,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本案中双方发生接触后,被上诉人倒地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双方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因此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上诉人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案号()津01民终号

律师分析:本律师认为,针对体育运动中产生的类侵权行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考虑:1、若系行为人恶意犯规从而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恶意犯规”,仅为体育竞技比赛中用到的概念,并非法律用语。本文所称恶意犯规,意在强调行为人在运动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和客观施害行为。但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欲举证证明行为人属恶意犯规并非易事,须根据个案情况认真搜集、整理证据,本文不再赘述。2、若行为人不存在主观的恶意和过错,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至于双方如何分担损失,则应根据上述条文中规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该“实际情况”应当包括行为的手段、损害结果的大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分担损失的比例应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尽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王续

职务:专职律师

邮件:wang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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