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出生的女生赵某是大连海洋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年她在参加学校的50米短跑测验时,在到达终点时突然感到左腿膝关节剧烈疼痛。 当时在场有20多名学生参加,体育老师李某驾驶私家车将赵医院就诊。出发前,车外有人将李某的车门关闭两次,夹到了赵某的左脚,赵某还疼痛不已,蜷曲左腿高声喊叫。 在医院,赵某被诊断为左膝外翻肿胀明显,关节间隙压痛等。诊断为左膝外伤。当晚赵某的母亲开私家车将其带回营口,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确认为左膝髌骨股骨头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内外侧副韧带损伤。 之后赵某又到医院运动科和康复科进行门诊检查,运动科诊断结果为左膝关节术后、左膝关节活动度O至30度,内侧切口斑痕;康复科诊断:内侧副韧带术后、左膝功能障碍、建议康复治疗。一直到年4月,数年间赵某一直医院检查治疗。 赵某受伤后,大连海洋大学还向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元;发放国家助学金元;赵某毕业前,学校又向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元以及奖学金、补助等元。 经鉴定,赵某左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左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与年5月24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伤残等级。 赵某认为,在发生事故后,大连海洋大学存在未及时拨打、医院,更未及时将自己送校医务室救治、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送医等问题。毕业后她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元。 出庭时赵某还找来了同样已经毕业的同学韩某等人。她们作证称:事发时上体育课,赵某做50米短跑测试补考的时候,快到终点摔了,跪在地上,同学们前后喊了三次体育老师都没有来看,校医和辅导员也没有来。“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主张在测试前老师已组织被测试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及热身运动,只有当课体育老师肖某出庭作证,再无其他证据,而原告和原告方的证人张某则主张“肖某老师点名后直接带学生去操场测试”,并没有测试前的热身及安全教育。鉴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50米跑测试前组织原告等参试学生进行了热身运动,其存有过错。原告受伤后一直处于治疗和康复阶段,医疗未终结,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体质及体育测试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知。作为该项运动后受伤的特例,赵某自身体质的特殊性也是受伤的原因之一。赵某伤后,医院经诊查已开具入院通知单,但她不遵医嘱,医院并乘坐既无专业医护人员亦无专科医疗设备的私家车从大连开往营口,几小时的车程颠簸,亦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伤情,也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海洋大学按30%的比例赔偿。赔偿赵某医疗费.8元;康复费元;误工费.3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05元住宿费.8元;鉴定费元。 赵某不服上诉,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大连海洋大学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认为学校按要求进行正常教学活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合理的安全救助,不存在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年1月7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图片为资料图,图文无关) 赞赏 长按北京中科忽悠中科医院获“聚力共健”品牌影响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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