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标准,工伤造成上肢(手关节、食指、拇指、指关节、前臂、肘关节等)功能损害的,可以评定为以下几级伤残,分别为: 二级伤残: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以上缺失;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伤残: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伤残: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膝以上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五级伤残: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膝以下缺失。 六级伤残: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缺4以上;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七级伤残:一足1~5趾缺失; 一前足缺失; 下肢伤后短缩>2,但≤4者; 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八级伤残: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九级伤残: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半盒畸形,功能不全;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十级伤残: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c;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更多工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请咨询徐州高理想律师 (可加山东治疗白癜风医院北京哪里能治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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