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j/171111/5837445.html 患方事件经过 年8月2日,患者因外伤致左膝关节疼痛不适,医院处就诊,当日即住院。被诊断为:1.左膝盘状半月板破裂;2.左股骨外踝软骨损伤;3.左髌骨软化症。次日,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关节镜检、左膝关节清洁术、半月板成型术三项治疗项目,医院处共计住院17天。医院术前检查“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并内移,内侧半月板前后角变性”,医院年8月3日的手术记录单中记载“内侧半月板尚完整,外侧半月板呈盘状,覆盖在胫骨平台表面,半月板前角撕裂裂口呈斜形……将撕裂的半月板前角、后角予以清理,咬除、修复多余的盘状半月板”,医院应当对患者左膝外侧半月板的撕裂裂口进行缝合修复,但医院却直接将外侧半月板前角、后角均与韧带相连,且半月板系软骨组织,边缘布满血运,医院将患者外侧半月板前后均施以咬除和清理,导致患者左膝半月板无法恢复,且长期无法愈合伤口,且导致左腿肌肉萎缩,直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左膝一直不能恢复功能且越发畸形,严重的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患者认为,因医院在术前未进行详细检查,术前对术后风险告知不周,手术中治疗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患者左膝肌肉萎缩且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对患者造成巨大伤害,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并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医院观点 1、患者在我院的整个诊疗过程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把握手术适应症,手术术式得当。2、严格履行告知制度,术前充分告知患者术中、术后可能存在的不良预后。3、患者出院后,医院及时要求患者复查,指导患者功能锻炼,指导后期康复,并没有放任不管。4、术后3月MRI提示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已看不到损伤信号,外侧半月板后角的囊肿已切除,手术也达到预期的目的,手术成功。5、患者残留活动后疼痛,肌肉略萎缩是软骨损伤,系创伤后遗症所致,与本次手术无关,若有再次受伤史,必要时需进一步手术。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治疗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医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医院的诉讼请求。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处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及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同时医方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方式的选择未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及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原、医院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我们观点 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年8月2日,患者“外伤致左膝关节疼痛不适4天”医院,医方西医诊断为1.左膝半月板损伤2.左髌骨软化症。入院后医方给予了“关节镜下关节镜检+左膝关节腔清理术+半月板成型术”,医方的诊断基本正确,给予的手术治疗有手术指征,符合医疗规范,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仍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存在告知缺陷①患者入院后,医方未将患者的病情进行书面告知;②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有多种治疗方法,医方未将半月板损伤的其他治疗方法向患者或患方进行告知,以便患者进行治疗方式的选择。2、盘状半月板是指半月板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增大增厚、呈盘状,在影像学检查中可以被发现,但盘状半月板发生损伤后影像学就不易发现。医方对患者实施手术过程中发现外侧半月板呈盘状,医方在手术中对多余的盘状半月板进行修整。医方未将外侧盘状半月板的诊断及修复盘状半月板的手术方式及愈后情况向患者或患方进行书面告知,存在过错。3、目前患者的左下肢肌肉萎缩及左膝关节疼痛不适属于左侧半月板损伤术后的并发症,与医方术后指导患者进行锻炼不够,患者出院后虽然医方嘱定期复查,但医方未定出定期复查日期以便患者就诊。综上所述,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医方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方式的选择未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及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二)法医学活体检查见左膝前有三处分别为0.5cm×0.5cm、0.5cm×0.5cm、0.5cm×0.5cm的手术瘢痕,髌上缘15cm处(右47.8cm左45cm),髌下缘15cm处(右31cm左30cm),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经测算,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1)之规定,符合十级伤残范畴。医院的过错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支持,患者最终的责任比例为轻微责任。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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