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余县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钟福英主持会议,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5人受邀听证,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参会。听证会通过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等,将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展现,真正实现"阳光检察”。

听证现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代表参加旁听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系大余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许某某也系该公司员工。年4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因对工资发放事宜有异议,便来到在公司行政办公室内,与公司员工朱某发生争执。负责管理办公室的廖某某看到后予以制止,并与许某某发生争执、拉扯,期间廖某某用脚将许某某的右脚踢伤。经鉴定,许某某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年10月21日廖某某与许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该案承办人钟福英介绍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各方代表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案办案程序透明规范。

案件承办人钟福英对案情、法律适用和拟不起诉理由等进行释明。

侦查机关代表:嫌疑人廖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对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无异议。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我认识到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我对自己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我很抱歉我的行为伤害了被害人,感谢被害人对我谅解。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检察机关给与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害人许某某:在这件事情上,我也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因自己不懂法没有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听证员针对被害人伤势恢复、赔偿是否到位、双方是否存矛盾等问题进行发问,详细了解案情。经听证员独立评议,鉴于廖某某系企业管理人员,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的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保障非公企业经济发展,落实“六稳”、“六保”给予了高度评价。

会后,被害人许某某与嫌疑人廖某某握手言和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该院对廖某某作出决定。

公开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司法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大余检察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bnaw.com/kjscby/12141.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