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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过程中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陈某在某牛羊交易市场内,被拴在附近的牛踢伤,造成了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关节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等损伤,经鉴定,其右膝损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受伤之后,陈某将牛主人龚某、买家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6万元。

庭审中,被告龚某认为自己的牛已经出售,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买家杨某则认为自己与龚某之间的交易尚未完成,还没有取得牛的实际所有权,交付之前的风险应该由牛主人承担,同时,原告被牛踢伤有其自身原因存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龚某与杨某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是牛将原告陈某踢伤时,牛尚未交付给杨某,即龚某仍是牛的管理人,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陈某经常出入牛羊交易市场,对牛的习性了解,而龚某也将欲出卖给杨某的牛拴在市场指定位置。原告作为了解牛习性的成年人自身有注意义务,其被拴在指定位置的牛踢伤,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责任,龚某则负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6.9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被拴住的牛踢伤,谁来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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