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出诊时间和医院 http://m.39.net/disease/a_9103325.html邻居找来六旬老人无偿帮忙,结果在卸水泥预制板途中,老人被砸伤致九级伤残!那么这个责任应该归谁?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定邻居无责。具体咋回事呢? 伤者、邻居、商店、销售商, 涉及众多 年6月2日,冷某向张某建材商店联系购买八块水泥预制板,随即该建材商店与上级销售商文某联系购买事宜。文某将预制板运输至冷某家,冷某找来邻居师某帮助卸预制板。在卸预制板时,文某在车上往下掫板,冷某、师某、张某、文某哥哥在车下接板,在文某往车下掫第五块预制板时师某被砸伤。经医院治疗,师某被诊断为:右膝关节脱位、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髌骨内侧支持带损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膝伤残九级。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元。据民事判决书记录,师某称自己是应冷某的要求前去帮工的,在去帮工前,师某、文某、张某等人已经协商好卸车的方案,而该方案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据其所述看,师某到现场后听从指挥,文某在上面撖板,其他人在下面卸板。师某表示,板从上面下来时冷某撒手了,自己没能躲开被板砸伤。师某认为,冷某、文某、张某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文某辩称,冷某向张某建材商店购买水泥板,该商店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卸货落地才叫送货到家,而自己不过是应张某的请求帮忙无偿卸货,本身作为销售商并不存在卸货义务,因此该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在帮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师某的人身损失赔偿不承担责任。冷某辩称,根据交易惯例是文某负责卸货的,并且卸货的时候文某存在重大过错,师某的伤是文某直接造成的,因此文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师某进行赔偿。张某同样主张运货和卸货均为文某负责,建材商店不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 经销商文某承担80%责任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师某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受伤害,其所受伤害应当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受益人应为负有卸水泥板义务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审查,文某从水泥厂购买水泥板后,又出售给张某建材商店,商店又将水泥板出售给冷某,其中文某、商店均有加价行为。因此,多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多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关系。文某、商店、冷某均陈述己方没有卸货义务,但三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按照惯例,当卖方负责送货时,卖方负有将货物送达至购买人指定地点的义务。本案中文某为商店的上级卖家,又负责安排车辆送货,因此文某负有卸货义务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商店与冷某。同时,文某在装卸过程中又是在车上撖板的人,多名现场卸板人员均叙述,在卸第五块板时众人让文某“等一等”,但文某未予理睬仍将水泥板撖下车,基于此事实可以确定文某撖板的时机选择明显不当,这也是导致师某受伤的因素之一。据此,法院认定文某即是卸货义务人,其板撖行为又有不当之处,因此应当由文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表示,由文某一人在车上撖板,其他人在车下接板,这种卸货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此师某应当能够充分预见,但仍采用该种方式,导致受伤事件发生,师某本人亦有一定责任。另在车下负责接板的人员众多,却只有师某一人受伤,其本人在选择接板时机、接板位置等方面均有不当之处,其未能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师某承担20%的责任,文某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原师某各项经济损失80%即.31元。(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bnaw.com/kjschl/15495.html |